财经学院专职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 第24号),《郑州科技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系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力求考核工作客观、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专职辅导员,包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团委书记、行政秘书及一线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及指标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以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等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方面要求。
德:
1、政治觉悟: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否具有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能否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2、政策理论水平:能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掌握学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3、工作作风:是否爱岗敬业,把工作放在首位;是否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想学生之所想, 急学生之所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为人师表:工作中是否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学生心目中是否能树立起良好的师长形象,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能:
1、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考核工作中组织管理方面的方法、水平和效果,以及处理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2、沟通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心理疏导能力,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与说服力;
3、创新能力:主要考核创新意识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能否探索学生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能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开展有影响的活动。
勤:
1、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总结情况;
2、是否经常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行为规范教育、诚实守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管理工作;
3、是否坚持深入班级、宿舍,组织参加班级活动,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处理突发事件和问题;
4、是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
5、能否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和学院部署的各项任务,无延误、遗漏、虚报现象;
6、能否及时纠正和处理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不良现象和事件;
7、能否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做好工作记录,工作记录是否认真,详实。
绩:
1、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状况,培养学生骨干的数量和质量及入学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行为规范教育、诚实守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毕业教育等教育管理工作的成果;
2、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品行评定、综合测评、各项评奖评优;对特殊学生的关注及奖、贷、助等政策的实施情况;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情况;
3、学风建设取得的效果。主要包括调查和分析学生的学习状况,开展学风调研,指导学习困难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检查学生自习情况,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情况,检查学生上课出勤,与任课教师的联系沟通情况,开展考风考纪教育情况,学生学籍处理情况;
4、基础文明建设取得的效果。包括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和学生在宿舍、教室、校园等公共场合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
5、培养先进典型的情况。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情况;
6、工作落实:能否把学校布置的工作放在第一位,并抓好落实;
7、特色工作及创新工作开展情况。
廉:
是否做到实事求是、讲求民主、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公道正派。包括党员培养、组织发展、评奖评优、违规违纪处理等推优、奖惩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
是否做到结合岗位需要不断充实自己,能够主动学习、善于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能够研究探索学生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定期以工作报告的方式总结工作,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在院党总支部统一领导下,由院党总支部、系团总支、学生会同有系部领导共同组织实施。系内成立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和相应的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按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同步进行。
第七条 考核评价以工作实绩为核心、德才兼备为基础,主要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系、院两级共同组织,双重权重赋分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辅导员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学生评价、本系辅导员互评、相关职能部门(学生处、团委)评价;辅导员定量评价指标主要由本系操作,数据来源于相关检查结果。
第九条 辅导员考核双重权重计算方法。系考核小组量化考核占50%、辅导员之间评价占10%、系领导小组评价占15%、相关职能部门占25%。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述职测评:系领导考核小组负责召集辅导员所带班级50%的学生,并组织辅导员述职,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量化考核:由系考核小组根据平时对辅导员工作量化的考核数据,采取每月一评、期末汇总的方式,直观反映辅导员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系党支部研究确定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并公示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确定后,要逐级向学院及被考核人进行反馈,找其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鼓励进步。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存入其本人档案,并用作晋升、晋级、评选先进、津贴发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辅导员考核等级为优秀者比率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25%。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1、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3、传播不健康思想、反动言论的;
4、工作效果不好,不主动改进的。
5、在涉及学生推优、资助工作中有违规操作,影响极坏的。
第十九条 辅导员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降职、免职、解聘、调离辅导员岗位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经学院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