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技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021年06月01日 10:26  点击:[]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科研学术传统,进一步规范科研学术行为,严明科研学术纪律,维护我院科研学术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以及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科技[2012]7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以郑州科技学院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郑州科技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郑州科技学院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郑州科技学院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在科研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2.进行科研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5.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6.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郑州科技学院全体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5.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院在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面向全体人员做广泛的宣传;

2.在人事聘任、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3.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4.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专门成立的下属组织)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我院由学院学术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提供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院学术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学院学术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如果出现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学院学术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议学院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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