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员工作条例

2021年04月12日 17:21  点击:[]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更好的为来访者提供专业、科学的服务,规范心理咨询员的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坚持专兼职相结合,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原则。心理咨询专业工作者要求:具有心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心理咨询兼职工作者要求:长期从事学生工作(如辅导员),具有丰富的政工与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工作,并经过系统的心理咨询培训。

第三条:心理咨询员要时刻坚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宗旨:传播心理知识,提高当代大学生心理素质,消除心理隐患,挖掘心理潜能,为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健康发展而服务。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对来询同学的讲话给予保密,求询同学的名誉和隐私权将受到道义上的维护和法律上的保证;心理咨询员应使用严格遵循行业标准的心理咨询方式,杜绝类似于朋友之间推心置腹的谈话或是亲人的肺腑之言;心理咨询员不应对来访同学进行价值干预,更不应该以权威长者的身份对来访者指手画脚,而是以平等、真诚的态度与来访同学建立良好的关系,使来访者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第四条:心理咨询工作者,要严格把握心理咨询过程中的双向性、多端性、社会性、渐进性的特点,科学组织心理咨询的过程及其环节。

第五条: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咨询之前,应明确来访者此次咨询的目的,并告之咨询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根据心理咨询的需要,在实施心理测试时,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第七条: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掺杂在工作之中,不发表针对来访者或第三者的评价性语言,不代当事人作出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八条:在心理咨询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生命及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工作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处,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条: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心理咨询专业知识技能为依托,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方法。

第十条: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介给其他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员应保持自身良好的心理品质,在自身处于不良情绪波动状态时或有重大创伤性事件发生时,要暂停接待来访者。

第十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服务性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来访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所有心理咨询工作者必须严格守时,按时到岗。凡因事不能到岗者,应提前向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进行协调。

本条例由财经学院心理咨询服务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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