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合理地对科研业绩给予正确评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郑州科技学院有正式聘任合同的全日制在岗且具有技术职称的教职工。对外聘代课教师、特聘教授或专门有合同约定的教职工,按学院人事部门的评价办法执行,人事部门无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专项计算和考核。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包括:
1.科研项目(立项、经费);
2.科研成果(评价、验收、结项、标准、登记);
3.科研成果奖励;
4.职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申请、授权);
5.学术论文(奖励);
6.学术著作(专著、译著、教材、作品);
7.科技活动;
8.成果转化(横向课题、成果转让、科技服务);
9.科研经费的固定资产增值。
科研工作量为上述九项科研工作分量之和。
第三条 科研项目工作量的计算
科研项目工作量包括项目立项量和到位经费量。郑州科技学院为第一申报、承担单位,以项目类别和项目经费为依据,按项目为计算单元,计算标准如下:
表1:科研项目(立项、经费)指标的量化
项目类别 |
立项类别量 |
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各级人才项目 |
由学院单项量化 |
省部级工程中心(实验室、基地)等 |
由学院单项量化 |
厅局级工程中心(实验室、基地)等,省级团队、人才计划 |
500 |
厅局级团队、人才计划 |
400 |
部级研究项目、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等省级重点项目 |
300 |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省级一般研究项目 |
200 |
省教育厅高校重点科研项目、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等厅局级研究项目 |
100 |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社科联调研课题、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研究课题、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省建设厅城市科学研究课题等,以及其他厅级局专项课题等厅局级研究项目 |
60 |
市社科联调研课题 |
50 |
河南民办教育协会课题 |
30 |
其他纵向课题、校自立课题 |
10 |
指导“大创项目” |
国家立项 |
50 |
省级立项 |
20 |
校级立项 |
10 |
备注:表中各类项目包含具体内容见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经费以当年实际到帐科技经费为准,单位为万元;经费权重为10;
3.学院资助或配套的所有经费不计经费得分,校自立科研只计项目类别分,不计经费得分;
4.上级部门拨付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团队和人才计划等建设费,不计算工作量;
5.已立项项目总量=经费实量×经费权重+项目类别量。
第四条 科研成果鉴定工作量的计算
科研成果能体现郑州科技学院为完成单位,通过成果评价、验收、结项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量以项目通过鉴定级别为依据,按成果为计算单元,计算标准如下:
表2:成果鉴定(验收、结项、标准)指标的量化
类别 |
成果标准量 |
国家级及省部级重大项目、各级人才项目验收、鉴定、结项 |
由学院单项量化 |
省部级工程中心(实验室、基地)等 |
由学院单项量化 |
厅局级工程中心(实验室、基地)等,省级团队、人才计划 |
400 |
省部级结项(验收) |
200 |
省教育厅高校重点科研项目、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等厅局级研究项目结项(验收) |
100 |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社科联调研课题、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研究课题、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省建设厅城市科学研究课题等,以及其他厅级局专项课题等厅局级研究项目结项(验收) |
60 |
市社科联项目结项(验收) |
40 |
河南民办教育协会课题 |
30 |
指导“大创项目”结项并成功孵化或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 |
30 |
其他纵向课题、校自立课题结项(验收) |
20 |
国家标准颁布、修订 |
300 |
国家(行业)标准颁布、修订 |
200 |
进行成果评价的结项项目 |
30 |
省级成果登记 |
项目结项成果 |
70 |
进行成果评价的自选项目 |
150 |
发明专利成果 |
30 |
备注:
1.项目类别以证书(报告)公章(批文)为准,或参照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2.凡要求鉴定的项目,仅结题不计分;放弃结项或结项不合格的需扣除该项目立项分;
3.成果评价由郑州科技学院组织的,方可计分。
4.进行成果评价并结项的项目和省级成果登记属于额外加分项,不影响项目结项和发明专利成果的正常得分。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量的计算
获奖科研成果能体现郑州科技学院为完成单位,以科研成果奖励的等级为依据,按成果为计算单元,计算标准如下:
表3:科研成果奖励指标的量化
级别 |
奖励等级 |
成果标准量 |
国家级奖励 |
|
由学院单项量化 |
部级、省级奖 |
一等 |
二等 |
600 |
三等 |
300 |
厅局级奖 |
一等 |
400 |
二等 |
300 |
三等 |
200 |
经省政府奖励机关登记的具有省级奖励推荐资格的单位或团体(省级学会)设奖 |
一等 |
300 |
二等 |
200 |
三等 |
100 |
河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
特等 |
200 |
一等 |
100 |
二等 |
80 |
三等 |
40 |
河南省信息技术教育优秀成果奖 |
一等 |
60 |
二等 |
40 |
三等 |
20 |
河南省社科联优秀调研课题 |
一等 |
50 |
二等 |
30 |
三等 |
10 |
郑州市社科联优秀调研课题 |
一等 |
30 |
二等 |
20 |
三等 |
10 |
全国美术作品展(文化部与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每五年一届)等国家级协会举办的界展奖;(文化部与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奖励等级降一级,参展不计奖) |
学校单项量化 |
全国比赛作品奖、表演奖(文化部、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机构主办) |
一等 |
400 |
二等 |
300 |
三等 |
200 |
优秀奖 |
100 |
参赛 |
50 |
全国美术作品单项展(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及省级协会举办的界展奖;河南省美术作品展(每五年一届) |
一等 |
300 |
二等 |
200 |
三等 |
100 |
优秀 |
50 |
省(部)比赛作品奖、表演奖(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音乐家协会、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教育部等主办) |
一等 |
100 |
二等 |
50 |
三等 |
20 |
优秀 |
10 |
我省有关厅局以上单位举办的艺术作品大赛(如“中原之星”等) |
金奖 |
50 |
银奖 |
20 |
铜奖 |
10 |
备注:
1.国家级奖: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部级自然科学奖;部级技术发明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全国性的各类基金奖,经认定后可视为相当于部级奖。已经认定过的奖项如: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
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省(市)级自然科学奖;省(市)级技术发明奖;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以上奖项的颁奖文件和获奖证书有国徽章的,都是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
2.厅局级奖是指省教育厅等科技成果奖、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郑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市科技进步奖;
3.科研成果奖励工作量计算只按最高级别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职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工作量的计算
以正式受理和授权的职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为依据。
表4:职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申请、授权)指标的量化
类别 |
专利标准量 |
授权发明专利 |
300 |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100 |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
30 |
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 |
40 |
申请发明专利 |
20 |
备注:
1.申请量化的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郑州科技学院必须是唯一的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且必须在郑州科技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备过案。
2.非所学专业和非从事专业取得的知识产权最多量化5个。
第七条 论文工作量的计算
必须署名郑州科技学院(Zheng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其他英文名称的论文不予认定),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刊物上的论文和发表在《郑州科技学院学报》上的论文,以学术论文发表刊物类别及收录获奖情况为依据,按论文为计算单元。论文工作量计算标准如下:
表5:学术论文(奖励)指标的量化
类 别 |
论文标准量 |
收 录 收 藏 |
《SCI》、《SSCI》、《CSSCI》检索收录,《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300 |
《EI》(JA)、《A&HCI》、《SCIE》检索收录 |
200 |
《EI》(CA)、《CPCI》(原ISTP)检索收录 |
120 |
艺术类作品被国际权威机构收藏 |
200 |
发表学术论文(作品) |
CSCD期刊 |
120 |
国外专业学术期刊 |
100 |
核心期刊(北图) |
100 |
其他一般CN期刊 |
12 |
郑州科技学院学报 |
6 |
学术会议论文(集) |
河南民办教育协会《河南民办教育发展报告》 |
40 |
国际英文版 |
40 |
国际中文版 |
20 |
国内正式出版 |
8 |
备注:
1.发表论文与收录论文不重复计算分值,取高值;
2.同篇论文被多个检索机构收录时,按收录分值最高值计算一次;
3.同一论文在期刊和会议论文集同时发表、或英文和中文同时发表时,只能按最高标准计算工作量,但不能重复计算;
4.计算工作量的论文必须不少于2000字/篇;
5.非正刊论文不再计工作量;
6.正式发表的美术、艺术类作品工作量与同级别学术论文等值,但同一期发表多幅(首)作品按一幅(首)计算。封面设计不计工作量。
第八条 学术著作工作量的计算
学术专著、译著、教材、作品工作量以正式出版为依据,其计算标准如下:
表6:学术著作(专著、译著、教材、作品)指标的量化
类 别 |
单位 |
标准量 |
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 |
万字 |
20 |
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编著) |
万字 |
8 |
正式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 |
万字 |
8 |
正式出版的省部级规划及学院特色优势教材 |
万字 |
6 |
正式出版的教材、译著 |
万字 |
6 |
艺术作品集 |
部 |
40 |
备注:
1.著作必须具有合法的ISBN号码。不体现郑州科技学院为编写单位和具体编写章节的不予计算。
2.多人合作著作,按个人完成字数计分。
3.主编另加30分,副主编另加15分,有多位主编、副主编时均分。
4.正式出版的教材再次印刷不予计算;内容基本相同再次出版减半计算,试题、习题等类的教材减半计算。
5.受学院学科建设费、各类校内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和教材,工作量分乘以0.8的系数。
6.经学院认定的非学术性著作或科普读物按编著的学术著作减半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九条 科技活动工作量计算
科技活动是指组织、参加、筹备学术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按报告次数或活动项数为计算单元。参加学术活动不予计分,筹备、组织各级各类学术活动由学院单独量化。
第十条 成果转化(横向课题、科技服务)工作量计算
成果转化指横向科研、成果转让、科技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合作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入校经费为依据,按项目为计算单元。
签订有经费支持的横向科研、成果转让、科技服务合同30分/项,无经费支持的横向科研、成果转让、科技服务不再计分。
备注:
1.成果转让、科技服务应有到账经费,经费以当年实际到帐经费为准,单位为万元;经费权重为20;
2.项目总量=标准量+经费实量×经费权重;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固定资产增值工作量计算
科研经费的固定资产增值工作量指标的量化:30分/万元
备注:
1.指从校外获得的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含校内各种基金和配套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提供由财务处盖章表明设备价值和报销项目名称的证明;
2.用上级拨付的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建设费以及学院学科建设费用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算工作量。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
1.所有量化的项目和成果均须郑州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郑州科技学院作为署名完成单位(n≤5)的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重大横向项目(经费50万及以上)和“国家级奖励”,按全额工作量的1/n计算。
2.所有量化的项目和成果均为年度内的。上一年度10-12月期间发表的因样刊未到而未登记和量化的论文、10-12月期间取得的因证书未到而未登记和量化的获奖成果以及上一年度发表因SCI、EI等检索证明未到而未登记和量化的论文,本年度可给予科研业绩量化和成果单项奖励。不在此范围的上一年度成果,本年度视情况可给予单项成果奖励,但不再予以科研业绩量化。
3. 除知识产权、论文、著作、评价成果等外,对没有限项申报的课题和成果评奖,对其结果实施每人每年每个类型只量化和奖励其中的两个(一个主持、一个参与或两个参与),其余的不予量化和奖励。
4.个人工作量的分配按项目得分乘以系数,系数见下表,第七名以后不计工作量。省部级重大及以上项目分配人数另定。
个人工作量系数表:
项目成员数 |
第一完成人 |
第二完成人 |
第三完成人 |
第四完成人 |
第五完成人 |
第六完成人 |
第七完成人 |
1 |
1 |
|
|
|
|
|
|
2 |
0.65 |
0.35 |
|
|
|
|
|
3 |
0.5 |
0.3 |
0.2 |
|
|
|
|
4 |
0.42 |
0.28 |
0.18 |
0.12 |
|
|
|
5 |
0.4 |
0.26 |
0.16 |
0.10 |
0.08 |
|
|
6 |
0.38 |
0.25 |
0.15 |
0.09 |
0.07 |
0.06 |
|
7 |
0.38 |
0.25 |
0.14 |
0.08 |
0.06 |
0.05 |
0.04 |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程序
1.我校教职员工按要求通过学院的科研管理云服务平台自行对自己作为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我院排名最前)的各种科研成果进行网上登记,成果类型不包含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的成果,需填写书面登记表格(《科研业绩登记表》)。不按要求登记的,一律不计入科研工作量。
2.各种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我院排名最前)须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不提供者不计入科研工作量。
3.各单位在教职工本人声明科研成果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对照原件在科研管理云服务平台上对本单位教职工登记的科研业绩进行逐项审查,审查通过后导出部门科研业绩考核汇总表,并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科研处。未经查实的,不得将有疑问成果上报。本单位教职工的成果复印件须按照汇总表顺序归档、留存部门,备科研处核查。
4.科研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每位教师和每个单位上报的科研业绩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教师个人是否可获得个人成果单项奖励,并对部门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其他说明
1.教职员工需对自己填报的各种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出现一稿多投、抄袭或造假等各种虚假成果时,按照《郑州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进行严肃处理。
2.本办法对教职员工的科研工作进行量化统计和分析,对完成规定的年度科研工作量的70%以及上的,按照《郑州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郑科院科〔2019〕7号)奖励标准计发奖励,未完成者科研成果计入所在单位科研工作量,不计发个人成果奖励;按照本办法计算所得的个人得分总和,是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奖励各教学单位的依据。
3.不同技术职称的人员须完成不同的科研工作量化指标。技术职称情况以人事部门于当年3月1日和9月1日提供的人员实力为准。
4.本办法试行期间,教职工取得的年度工作量可在本年度和下一个年度两个年度内分配使用。
5.本办法试行期间仅适用于各教学单位(院、系、部)。教学岗位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指标如下:高级职称150分,副高级职称120分,中级职称80分,初级职称40分。非教学岗位技术人员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指标暂按教学岗位的1/2计算。
本单位3月1日和9月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总和的平均值为单位年度科研工作量总量的指标。
6.返聘的教职工科研工作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其科研业绩分为直接业绩和间接业绩,具体如下:
直接业绩主要是指作为其中成员以郑州科技学院名义主持完成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活动获得的科研工作量。直接业绩除学术讲座外,其他均按照上述标准计分值。填写《郑州科技学院学术讲座备案表》并在科研处备案的为学院10名以上教师所作的学术讲座及为学院60名以上学生所作的学术讲座,每次均按照20分计工作量。
间接业绩主要是指未参与、仅指导学院教职工以郑州科技学院名义完成的科研活动(包含除科技活动外的本办法所有量化范围)获得的科研工作量。间接业绩不能超过总业绩的40%。其核算按照第十二条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执行,即返聘教职工指导科研活动得分按照活动总得分乘以系数0.2(个人工作量系数表中项目成员数是三人的第三完成人的系数)计算。是否指导以返聘教职工填写、被指导教职工签字确认的《郑州科技学院科研活动指导备案表》为依据。
返聘教职工所取得的科研工作量分值计入其行政关系所在的单位科研工作量总和。
7.外聘代课教师、特聘教授或专门有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以郑州科技学院名义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分值以及无技术职称人员取得的科研工作量分值,计入其行政关系所在的单位科研工作量总和。至学院规定的量化截止日,还未颁布的成果可计入下年度进行量化。
学院按各单位完成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量总量的比值划分三个评价等级:优秀(30%),良好(50%),及格(20%);
8.学院设立年度科研工作量化奖励经费,依据完成年度科研工作量评价等级实施奖励。其中,奖励经费的55%用于奖励评价优秀的单位,另外45%用于奖励评价良好的单位,评价及格的单位不予奖励。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本奖励不取代现有的年度个人科研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郑州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郑科院科〔2018〕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于郑州科技学院科研处官方网站,内容更新至2019年4月22日)